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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食盐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16-12-01 01:34:25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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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发改价格〔2016〕734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食盐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0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放开食盐价格。自2017年1月1日起,放开我省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食盐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成本、供求状况等因素制定。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盐业体制改革的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衔接,抓紧建立完善食盐储备体系,研究制定应急预案,确保食盐价格放开后市场供应安全稳定。

 二、加强价格监测分析预警。各地要建立食盐价格监测制度和价格异动事件专报制度,通过建立监测定点单位、食盐批发平台等方式,加强食盐零售市场特别是边远地区价格监测和分析,掌握食盐价格动态,一旦发现价格运行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配合盐业主管机构采取措施,确保食盐市场的平稳。

 三、加强市场价格监管。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放开后企业价格行为监管,加大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力度,组织专项检查,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的作用,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盐价、价格欺诈、串通价格、价格垄断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食盐市场价格秩序。

四、完善平抑食盐价格异动的措施。按照《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3年第5号令)和《广东省应对价格异动事件工作预案》(粤价〔2003〕131号)等规定,建立健全食盐价格调控机制和应急机制,当食盐价格总水平出现异常波动时,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利用投放食盐储备、临时价格干预等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

从2017年1月1日起,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清理、修改本地区出台的相关文件。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6年11月15日  

本文来源: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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